父親侵佔我應得遺產的權利
- 黃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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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1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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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於101年7月過世,父親未通知女兒這個消息,女兒是在同年8/27日接到勞保局請領老人年金一次請領的公文才得知,但是年金已被父親領走了,他盜蓋女兒的印章和簽名,說是女兒也同意一次領,且金錢被父親拿走後就不連絡了,女兒也拿不到他該有的,因為母親是澎湖人,其父親不讓女兒回去祭拜也不通知母親死亡,得到消息時飛回去時,父也失聯,於是到馬公的納骨塔一個一個問,問到了火葬場,在連絡到當地的同仁葬儀社,說其父親有交待不能讓女兒知道母親的骨灰放在那裏,在這期間,其父親把母親在世所留的金錢全部納為自已所有,還說媽媽有留遺囑動產不動產全歸他,其父自十多年前就有盜刷母女二人的信用卡和偽簽的記錄,所以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因為母很疼小孩,所以不可能立這樣的遺囑,另參閱了民法一)遺囑指定:(民1209)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該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但父從母過世到現在一直都未告知,所以這樣的遺囑算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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