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火先生背上公共威脅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7-18 10:25 最後編輯日期:108-07-19 09:4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失火燒燬的客體,以及是否具有過失。若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若係其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
無前科紀錄可以嘗試爭取緩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8-02 15:3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9720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火災鑑定應該會有完整的紀錄,不一定會有過失責任,如果自行無法判斷,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2、除了刑事責任之外,也可能會有民事賠償問題(如果是產品瑕疵造成的等等),不建議自行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