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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交屋糾紛

  • Y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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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1 11:58 
  • 文章人氣:882
  • 個人積分:2
  • 您好:

    之前於4月時買進一間公寓,由於屋主表明8月才能交屋,因他新買進的房子要安裝電梯,要等使用執照下來,他才能搬進新家,交屋予我們,我們簽約時又要求我們多給一個月的時間,當時透過仲介簽約,有錄影存證,於是合約交屋日為9月30日,但當時的合約代書日期寫錯,前面是104年9月30日,後面壓的日期是103年9月30日,當時沒有細看,回去看了之後想說應該沒關係,就沒有要求修改買賣合約,目前已完成過戶,只差尾款30萬未付,要等到交屋時再付清尾款,因為我們急著搬進去,問屋主何時可以點交,屋主的回答是年底,若他硬要拖到104年9月30日才交屋給我們,這段期間我們不是白白繳貸款給他住,何況他新屋的電梯已不申請了,就更沒有理由拖延,請問我們可以主張契約不成立嗎?是不是就拿他沒折了嗎?

  • 蘇子良 (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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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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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2 │ 律師證號:99臺證字第8588號
  •  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間之真意不拘泥所用文字為何,您與對方合約前後記載104年9月30日及103年9月30日,前者為誤植,依兩造真意應是103年9月30日才是正確,建議您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於103年9月30日交屋,逾期可主張損害賠償,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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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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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除蘇大律師所述外,

    建議可先行向屋主連絡確認交屋日期為今年度(103年)並錄音存證

    此項爭議並非契約不成立之問題,而是對方遲延交屋之履行契約方面之問題

    不過您究竟受有何種損害及可如何主張賠償,則應視買賣契約書記載之內容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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