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未登記是否生效力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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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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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必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經過申請註冊,經核准註冊登記後方會有商標權。
您的問題可能是你所販售的商品與註冊時指定的商品不同,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及於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於類似商品(服務),警方的意思應該是說,你販售的商品與該商標指定的商品是相同或類似的商品。
你的案件還是有可能有其他解決方案,例如說你只是販售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他人告訴你商品有經過授權,或是說你否認知悉該商標的存在。
以上,如有相關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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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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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1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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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您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1. 依現行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所參考資料,第9類0931組群為儲存電能裝置之相關商品,0943組群之電氣機械器具,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相關機械、器具或設備,因此充電、供電等裝置皆屬0943組群之範疇。
2. 所稱之「行動電源鋰電池」商品為何?如指「鋰電池」因其為儲存電能裝置應屬0931組群,如為「行動電源裝置」因其除為儲存電能之裝置外,更具有充電、供電等特性,與0931及 0943組群中所列商品具有相當類似之關聯性,自應將該商品歸屬此二組群較為妥適ear sir,感i謝律師的回覆,因此案將追訴中華民國總統及警政署,智慧財產局的回覆如下,這樣是符合169誣告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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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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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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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方並沒有偽造商標權,也沒有對於你販賣的東西有不實的說明,因此即使最後的偵辦及法院審理的結果是不起訴或無罪,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其次,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並不受到商品群組的分類所限制,必須按照社會通念及交易情形的各種相關因素進行考慮,例如生產某些產品的廠商,通常也會生產另一類產品;銷售A類產品的服務,與A類商品;A商品與B商品通常會搭配出售等,都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成類似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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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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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24 23:17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4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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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陳律師,
以下是智財局的回覆對嗎?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森克斯公司)在臺灣註冊第1491091號「Rilakkuma & Device」商標及第1639626號「Sentimental Circus & Device」商標,指定使用之「電腦連接器」商品係屬第9類0943組群,與「行動電源裝置」商品歸屬同一組群,二者為類似商品
然後回覆更正,功能,用途不一樣的鋰電池為0931組群與0943相關
神經病!
還有這個案子已經等兩年了!!!我等警方作筆錄兩年了(有公文喔)!!!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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