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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加班及半夜交代工作

  • 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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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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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1.原本工時為0900~1900,因工作需求提前0800上班並做完才能下班,但鑰匙只有老闆有,他卻未準時開門導致員工上班無法打卡且常常工作至晚上2300~2400(女生),請問該如何保障勞工權益?

    2.除上班工時外,休假也不正常,本周一天都沒休並須至下周日才有休(還不確定有可以休)等於連續上班超過13天甚至20天,老闆是否有違法情事?

    3.上班至2400,老闆還於0200凌晨發LINE交代工作及當天早上0900要求員工到班,該如何處理該事件?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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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7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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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工時部分會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若未給付加班費會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可向勞工局檢舉,進行勞動檢查,並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罰鍰。 要求超時加班及未給付加班費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未給予休假,會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處理情形同上述。 可直接不予理會,並向勞工局匿名檢舉,進行勞動檢查,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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