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描述不符卻不退款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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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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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是對方是企業經營者有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通訊交易,可以在7日內不負理由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若對方只是個人,要看對方之給付是否符合債之本旨,若係買A物給B物,可以退還B物後請求賣方給付A物,同時請求賣方負擔退還之運費。 若係商品本身有瑕疵,不符合約定之品質,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再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可以先聲請調解,或先寄發存證信還要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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