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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聘管理員改為保全公司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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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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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社區管委會想要從自聘管理員改為保全公司,已經過半數委員同意主委也力推,費用有增加,但尚不用加收管理費。

      本來是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條說不用住戶表決,但不同意的某位委員堅持一定要依第二十五條召開臨時會住戶同意,並找來區公所大廈負責的先生來說一定要開,主委為了順利只好同意召開臨時會,想請問:

    1.若管委會不想開臨時會,住戶也沒主動請求,直接就換成保全公司有違法的問題嗎,據說之前由保全公司換成自聘是有經區全會表決,但目前交接文件沒有紀錄。

    2.臨時會很麻煩,若按公告程序兩次的人數都不足,那管委會就可以直接決定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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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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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雖然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9款規定之事項,但會涉及公共基金支出之問題,還是要審閱規約之規定及區權會之決議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人數不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第32條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管委會之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無效。要特別注意。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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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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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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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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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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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住戶有意見,則建議召開區權人會議,才能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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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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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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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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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社區管委會想要從自聘管理員改為保全公司,已經過半數委員同意主委也力推,費用有增加,但尚不用加收管理費。

      本來是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條說不用住戶表決,但不同意的某位委員堅持一定要依第二十五條召開臨時會住戶同意,並找來區公所大廈負責的先生來說一定要開,主委為了順利只好同意召開臨時會,想請問:

    1.若管委會不想開臨時會,住戶也沒主動請求,直接就換成保全公司有違法的問題嗎,據說之前由保全公司換成自聘是有經區全會表決,但目前交接文件沒有紀錄。

    2.臨時會很麻煩,若按公告程序兩次的人數都不足,那管委會就可以直接決定嗎。

     

    一、原則上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委會有權可以決定: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二、惟如果社區規約有特別約定如果保全事項由自聘改為委外保全公司,那管委會就必須依法召關區權會。

    三、又如果當時由保全改成自聘是有區權會決議,那管委會同樣要受拘束。因為此涉及公共基支出的問題,又管委會的決議不能違反規約、區權會決議或法令。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五、如果區決會無法召開,先前又?有規約、或區權會決議之先例,原則上就屬管委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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