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轉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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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8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05-08-0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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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改定。 依你所述,你們已經約定由對方行使或負擔,只要對方行使沒有不利於子女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令規定,原則上會尊重你們的約定,惟不影響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聲請改定之權利。 除非父母均無法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才會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順序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定之。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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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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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生父或生母取得,除非生父生母有不適任監護權之疑慮,如吸毒、虐童、家暴等,才由社會局協助介入處理,再由社會局向生父及生母請求相關費用,若涉及相關犯罪,社會局將再對生父及生母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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