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未發現並做出判決,後卻因判決無法送達而無法核發確證,那這個訴訟該怎麼辦?
-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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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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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方,被告有數人,我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被告中有一人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但法院未發現(開庭通知應該都係由該名死亡被告之家人所收下),導致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做出判決卻無法將判決送達予死亡之被告,後來法院查調該名被告之戶謄始發現其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故雖然已做出判決卻無法發給我確定證明書,使得我無法依判決去進行共有物分割
請教律師,本案接下來該怎麼辦?
是向原審法官聲請將死亡被告之繼承人列為被告後重開言詞辯論庭?
還是拿著這名法官所做出的判決去聲請再審?
還是直接另行起訴?然後將新的繼承人列為被告?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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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1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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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84年度台再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前訴訟程序第二審之上訴人林綿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死亡,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乃前訴訟程序第二審竟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依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於同年月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六號為判決,該程序之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對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確定判決未注意及之,以判決駁回其上訴,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被告死亡,若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在承受訴訟以前法院不得為本案之訴訟行為,若為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判決未確定可上訴救濟,判決已確定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判決確定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要在判決確定後,或知悉再審理由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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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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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按照您的敘述,在原審應沒有訴訟代理人,且案件應已於判決後確定,依法不得再行起訴,否則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駁回起訴。
- 這部分只能從再審程序進行處理,因為依民事訴訟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法院未察而繼續審判,判決即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以下的規定聲請再審,讓案件重新開始審判程序才可以解決。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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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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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循再審程序把程序再走一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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