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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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4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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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證據不夠,若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須證明對方有與您配偶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若欲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須證明對方與您配偶發生超越友誼之行為;目前應積極蒐證,並拒絕離婚,亦須小心配偶設計您,對您錄音蒐證,蒐集您辱罵她之證據,請求裁判離婚;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並對配偶進行錄音蒐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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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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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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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目前所述情形,無論是民刑事提告,證據尚嫌不足,應先蒐集證據完備。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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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5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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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不要打草驚蛇,盡量蒐集事證,目前的事證尚無法定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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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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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繼續蒐證
民事侵害配偶權認定會比刑事通姦罪認定來得寬鬆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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