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恐嚇這輩子不會讓我好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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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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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內容雖然有惡害的告知,但是是否有辦法具體化,客觀上是否會令人心生恐懼,則必須依據雙方的其他往來情形判斷。
2、精神慰撫金本來就要依據行為態樣、雙方的財力、犯後態度等來判斷。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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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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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依實務之見解,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 依據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故閣下可依據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事告訴並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非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直撥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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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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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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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所的經驗,此訊息應已構成恐嚇罪,有時員警之說詞只是推託之詞,可以直接委託律師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告。至於民事賠償可以等將來調解時,或附帶民事一併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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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律師事務所:0911-101-770(LINE同)、shangj.wang@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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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4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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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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