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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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0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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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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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可爭取單獨監護,再向對方請求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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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0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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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可分為:
(一) 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 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二)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 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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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趙友貿 (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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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0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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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監護權上判定依據,還是會視小孩最佳的成長環境等因素作為評估,甚至也會請社工作訪視,如方便可以與律師討論相關案情,以便給予精確處理方向。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家事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基隆、台北、士林、板橋、桃園分會)
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社團法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
(負責由法院囑託在桃園市進行監護權、親權及收、出養之訪視,與性侵害防治服務及家庭關懷服務等)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ymcwei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捷運站2號出口)
-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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