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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的問題

  • 阿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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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15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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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我聲請支付命令,能不能也一起聲請假扣押和假處份?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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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15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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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聲請支付命令,亦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但沒有關聯,仍須個別提出聲請之證據,建議您可考慮進入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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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15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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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可分別寫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假扣押聲請狀,同時交法院處理,需分別收費。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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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1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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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聲請假扣押,但仍應釋明原因或供擔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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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1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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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法院接到支付命令的聲請後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進入後續訴訟或調解流程。
    2. 民國104年6月修正前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經修正後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支付命令不再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了,但得為執行名義,仍然可以以之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本次修正背景乃因社會上已有不法之徒利用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趁被聲請人(按即債務人)不諳法律,疏忽未於法定20日不變期間提出異議,便取得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之支付命令,而得查封拍賣被聲請人名下資產,至被聲請人事後發覺只能扼腕而無救濟管道。
    3. 修正理由表示:參酌德國及日本之督促程序制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僅為得據以聲請假執行裁定,仍不具有既判力。原法賦予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雖有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優點,但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權保障仍有不足之處。為平衡督促程序節省勞費與儘早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債務人必要訴訟權保障之需求,確定之支付命令雖不宜賦予既判力,惟仍得為執行名義,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另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尚可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且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及督促程序之經濟效益,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爰增訂第3項規定。同時現在聲請中,在三讀通過條文公告施行前尚未確定者,將依新法規定,不再具有既判力。而且,修正前已確定者,債務人可在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出之證物為變造或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在成年後2年內提出。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則不適用再審程序。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則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49條至第153條),則該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於屆滿三個月後失其效力。是故,債權人應設法掌握債務人行蹤以免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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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