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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照文書

  • 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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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8 20:36 
  • 文章人氣:481
  • 個人積分:2
  • 公司老闆最近把原來的組長換掉,換一個老闆說是她就是代表老闆的組長,但是新的組長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下,在要給iso認證的表單上擅自簽上了我的名字,我可以告她偽照文書嗎?(可是她只有簽名沒有加上我的姓,公司也沒有跟我名字一樣的人)麻煩請幫我看一下,我該怎麼辦!老闆是不是也要負連帶責任

  • 賴素玲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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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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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事先或事後均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已經涉嫌偽造文書,可以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建議可以先蒐證,然後向公司、勞工局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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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8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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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若未經您的授權簽立您的名子,有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建議可在多蒐集一些證據,以確保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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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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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偽造文書的重要一點是有沒有損害到他人利益,所以還是要具體看該文書的作用為何。

     

     

    --------------------
    王上仁律師事務所:0911-101-770(LINE同)、shangj.wang@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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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8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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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 須確認組長之行為主觀上是為何目的,以及是否有致生損害於您,若係為偽造您的簽名造成您的損害,則您可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2、民事上可請求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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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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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號著有判例可為參照。且犯該條之罪,既屬故意犯之處罰規定,是行為人必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又茍係出於誤信他人授權之委託而製作者,則因欠缺偽造之故意,自亦均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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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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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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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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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1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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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除了客觀上有偽造簽名的事實外,如果還能證明造成損害,即可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但處罰只限於實際簽名的行為人及共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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