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照文書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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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6-1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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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的重要一點是有沒有損害到他人利益,所以還是要具體看該文書的作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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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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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6-1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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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號著有判例可為參照。且犯該條之罪,既屬故意犯之處罰規定,是行為人必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又茍係出於誤信他人授權之委託而製作者,則因欠缺偽造之故意,自亦均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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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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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6-19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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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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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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