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得進去之理由嗎? 有何替代方式能替代?
- 厚~快悶爆了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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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0-0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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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8/27驗尿驗出確定為二級.起訴是否為食用二級?
然後於9/7又被抓到食用.持有.無償轉.....
但無償轉由更改口供化為無事......
現在我老婆與我分居為三年多.我怕一超過6個月.小孩跟離婚訴訟
會在此時提起告訴. 試問 倘若判刑約多久? 有可以不進去的方式 可替代嗎?什麼都能輸!就是不想輸掉小孩!之前誣告我家暴.我都讓 他判成立保護令了(判決附帶此判決由吳無相關證據證明我對他有 施暴之行為.對於他日兩造離婚訴訟獲准.此判決無關小孩監護利益 之聲請)煩請諸位大大們解惑.....如何能不進去!!!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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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0-07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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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送觀察勒戒期間,無施用毒品傾向,或可免關(起訴處分)。04-2211-7000。公理律師事務所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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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被起訴,則可以朝易科罰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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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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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0-0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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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資料,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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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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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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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三、第20條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四、或爭取易科罰金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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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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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蘇文俊/律師蘇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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