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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否兩情相悅?

  • 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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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3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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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昨天晚上 我跟我的男生朋友 他約了他兩名女生朋友我們北上去玩

    後來我們各位分開 我跟另一名女生 我們分兩間包廂去U2電影院看電影

    當時我和那名女生 在電影院的包廂內 我情不自禁 我們兩個一開始

    先牽著彼此的手了 後來我擁抱他 跟他接吻 這邊他都沒有拒絕

    也會主動吻我 並且因為我身上有受傷 他還自動換到我上方

    也讓我的手去抓 碰觸她的胸等等部位 只是當我把我自己衣服脫掉時

    他有小小聲地說 不要啦 有點怪耶~ 可是在我聽來的感覺

    是比較調情的語氣 我才會沒有停止動作 並且繼續

    加上他那時候穿鞋子 褲子根本不好脫 他還讓我脫掉她的鞋子在脫褲子

    我才繼續進入他的陰道跟他發生性行為 那時候是無套行為

    但因為我才剛進去 電影就結束了 我們就沒有繼續 立刻跟對方分開

    之後開始穿衣服 準備離場跟友人會合~ 後來她就先去廁所

    但出來的時候他就在哭 跟他朋友說 她被我上了...

    事後在車上 我有一直用訊息跟他道歉 我也跟他好好聊這個賠罪的問題

    他一開始在車上也有口頭跟我說 他知道他沒有明確拒絕才會這樣

    但後來她男友知道了(我是離開電影院才知道她有男朋友 我們那天才認識)

    她男友說 要就拿36萬來 不然就不用和解之類的

    之後他們改口變成6萬6 不過我也真的很不清楚 這樣到底算不算性侵

    因為我覺得當下兩人明明感覺像是兩情相悅 卻要反咬我性侵..

    這樣的和解價格我真的也不能接受 還要我再額外請吃飯..

    對了 備註 : 女方約21歲 男方(我)才17歲

    請問這樣的話我是屬於有強制性交嗎?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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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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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你蒐集相關證據並攜帶至本所詳談以維護自身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或洽電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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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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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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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一、強制性交罪成立必須客觀上要有使用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的手段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而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尤其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例如性交易或婚外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被告固有可能謊稱係合意性交以求脫罪;惟實務上亦常見雙方合意性交後,其中一方因遭父母、配偶(含對方配偶)或其他親屬質疑、或為避免受責難、或為了遂行離婚目的,而不惜誣控遭對方強制性交之案例。此類性侵害疑案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告訴人與被告縱無嫌隙,但為維護自己利益,難免有虛偽陳述之可能。

    二、主觀上要有強制性交而侵害性自主權之不法犯意:

    本件依你所述,你必須無侵害他人性自主的犯意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xqp6941m

            Fb:恪明法律事務所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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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3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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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變成各說各話,應就女方事後之反應予蒐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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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3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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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搜集有利於你的證據。

    二、例如,如果對方有傳訊息給你,要把訊息留下來。

    三、例如,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但民間測謊要花一筆錢,台中李錦明的話測謊費用第一個問題是一萬八,第二個問題以後每個問題六千。這類案件有沒有強迫只有你跟這個女生知道,所以這類案件非常適合測謊,除了測謊你很難證明自己的清白。

    四、對方後續在哭之前的表示對方非常了解這類案件要怎麼冤枉別人,仙人跳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高。

    五、對方還故意哭,所以短時間內如果你去調監視器的話根本就是自己找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這個哭雖然是假的,但是錄影帶看起來就會像是真的。除非他在監視器拍得到的地方沒有哭,在你面前才假哭。如果可以的話要先看過錄影帶,不然調錄影帶是一刀二刃,可能會對你有利也可能對你不利。

    六、先照時間順序把所有事情寫成時序表,然後打電話給律師跟律師談一談。

    七、如果自己沒辦法處理的話建議找家人一起面對。你還很年輕,不能就這樣給人冤枉了。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3649516;蔡助理0954149193,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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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3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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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的行為並不當成構成犯罪,若女方當下並未去醫院驗傷,難認其提告之證據充足。但具體是否成立甚麼犯罪,仍需進一步了解案情後才能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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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30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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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避免在對方接觸,避免對方持續對您進行蒐證行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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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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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有強制性交之犯罪,若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通知,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目前亦應避免與被害人聯絡,包含line訊息、簡訊及電話等,避免對方設計問題,您回答不慎,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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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1-02 17:08 最後編輯日期:106-11-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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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再請問各位律師

    當下的我確定沒有硬要性侵她的意思 一開始他也沒有拒絕我擁抱 接吻 抓胸這動作

    直到我拉開彼此的衣服 他才跟我說 恩~ 不要啦 這樣感覺有點奇怪耶

    後來他還是讓我脫掉她的鞋子 再拖掉褲子 (因為沒脫鞋子不好脫褲子)

    但我才剛進去 (無套性行為) 電影就結束了 我還沒射我馬上就拔出來

    並且彼此趕快穿好衣服 準備跟朋友會合

    但那時候他就先說 想廁所 他就跑去廁所 出來之後 我就看他剛哭完的感覺

    那他最近有再跟我聯絡 是說 她老公一開始說要36萬才要和解

    後來改成6萬6 我也很明確地告訴他我的能力可能沒辦法負擔這麼多

    而且我也有整理一下事情前後 他自己在我們離開後 在車上 自己也跟我坦白說

    沒有很明確地拒絕我的意思 我已經到脫掉衣服準備開始 他才說 不要啦 但我就已經開始了

    昨天的他們有回應我 是說 他因為自己精神關係 生病了 老公不得不提供賠償費用

    那我現在要等對方提告嗎還是? 因為我確定沒有要硬性侵的意思

    我也能夠接受測謊 雖然一開始是我主動 但也是她也附和動作 開始我才會繼續的

    而且我才17歲 不想這樣毀掉自己.. 聽說這種罪很重 而且我不希望平白無故 被說性侵就賠錢

    對了 而且我如果很硬要 他也有明顯拒絕的話 身上應該會有拉扯什麼的

    但這些都是沒有的 這樣對我是有利的嗎? 如果警方在詢問時 我可以這樣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