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誘性侵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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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瑋 的發言內容:
我有個女性朋友因為染上惡習(吸食笑氣),在107年1月中旬,該名男子藉由提供吸 ... (恕刪)
阿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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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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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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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依司法實務被告利用A女吸食笑氣而陷於沉睡不能抗拒之狀態,對A女為性交行為,就該行為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定有明文。
-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本所法律諮詢、訴訟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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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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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應係屬公訴罪嫌,倘未經女方同意為性交應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和解係取得之後法院審判量刑之減輕,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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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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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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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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