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合法性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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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這張本票合法嘛?有效用嗎?
2.若是對方百般稍擾 我們可以如何制止?可以提告對方嗎?
3.如果有效用,該如何一次性解決,避免有下次又被恐嚇問題?1、本票要看是否符合票據法上本票應記載事項
2、你可以委請律師告知他們若持無效本票一直打擾,將依法保障自己權益
3、如果對方有去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法院真的核發,你可以提出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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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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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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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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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意不明甚為難懂,需視本票原本再斷。公理律師事務所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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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應具備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
- 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規定,而此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參照)。
- 故發票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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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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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法院係採不告不理,倘對方並無提告法院並不會主動去發任何的裁定或通知,且存證信函送達亦非法院的職權,此部分應係債權人送達與您太太,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再者,後面再簽發本票的部分,倘對方有以言語恐嚇您太太,可能會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文之適用,若對方有將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核發支付命令,您太太可以先抗告後,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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