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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合法性

  •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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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3-24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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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婆年輕時不懂事,幫朋友(甲)當機車買賣的保人,
    但後來朋友(甲)跑了,老婆變當事人。
    法院有寄存證信函到家裡,後來也已經和對方公司(機車行)解決,
    但是老婆朋友(甲)的朋友(乙),仗者老婆年輕不懂事又騙她簽一張本票,
    但是本票內容只有甲方內容有填寫,其餘乙方皆為空白,
    多年後欺騙老婆簽本票的人(乙),拿這張本票到處騷擾她與她朋友,
    1.請問這張本票合法嘛?有效用嗎?
    2.若是對方百般稍擾 我們可以如何制止?可以提告對方嗎?
    3.如果有效用,該如何一次性解決,避免有下次又被恐嚇問題?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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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3-2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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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1.請問這張本票合法嘛?有效用嗎?
    2.若是對方百般稍擾 我們可以如何制止?可以提告對方嗎?
    3.如果有效用,該如何一次性解決,避免有下次又被恐嚇問題?

     

    1、本票要看是否符合票據法上本票應記載事項

    2、你可以委請律師告知他們若持無效本票一直打擾,將依法保障自己權益

    3、如果對方有去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法院真的核發,你可以提出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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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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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3-24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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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法院應該不會寄存函,如果沒有債權存在,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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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3-2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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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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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3-2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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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本票應具備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2. 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3.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
    4. 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規定,而此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參照)
    5. 故發票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6.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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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3-2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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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法院係採不告不理,倘對方並無提告法院並不會主動去發任何的裁定或通知,且存證信函送達亦非法院的職權,此部分應係債權人送達與您太太,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再者,後面再簽發本票的部分,倘對方有以言語恐嚇您太太,可能會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文之適用,若對方有將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核發支付命令,您太太可以先抗告後,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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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3-2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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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各位律師的見解,小弟不才,所以內容沒有敘述很清楚。

    所以現在想再另外發問,如果當初老婆是被脅迫簽下本票,

    但是本票時間是103年,請問還有法律效用嗎?

    本票之外還有一張機車買賣契約讓渡書,

    但是機車現在所有權人並不是我老婆,

    那這張有簽我老婆資料的讓渡書還有效嗎?

    對方本票(正本)是否可以自行修改,

    我們是否可以拿副本本票去申請本票無效?

    若對方持續拿本票(正本)去稍擾親戚朋友,

    是否可以提告?最後如何避免流入市上不肖追債業者(怕轉本票賣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