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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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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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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妹妹去年被同學說服購買慶云生前契約5張,並由慶云人員說服至安泰銀行貸款,保人為慶云人員或同學(妹妹連保人是誰都不知道),因生前契約為106年度購買,我想問可否要求退款或解約?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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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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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如果未滿20歲,簽訂的契約效力未定,父母可提出不同意表示,契約就確定無效,如果已滿20歲,精神沒有問題,也沒有遭欺騙脅迫,契約無法解除,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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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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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慶云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販賣骨灰罈,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規定,若屬於購買骨灰罈之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有發回更審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生前契約部分,可以終止,但可能要扣除約定之費用(不超過總價20%),若無約定則可以請求全額退費。

    可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1862603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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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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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當事人間合法締結之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兩造同意或有解除原因發生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985號判例意旨參照)。
    2. 我國民法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滿二十歲為成年。所謂「行為能力」,就是能獨立做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3. 就法律上的契約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七十九條分別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換句話說,為了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上就他所做的行為,僅在單純獲得利益(如受贈禮物、摸彩得獎),或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的範圍內(如搭公車上下學、購買便當等),可不須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的承認。除此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契約,都要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有效力。
    4.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法律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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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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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內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之契約內容,應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又涉及人民組織結社之契約內容,則為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除此之外,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取超過損害程度之不當利益,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並兼顧投保大眾權益,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
    是倘您妹妹在簽訂契約前業已清楚契約內容,且同意簽訂,據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應肯認兩造契約有效力,除非有兩造契約有違反法律規定之部分(例如您妹妹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契約有脅迫、詐欺等情事)是您須先審視契約內容,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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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12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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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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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