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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的風險

  •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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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26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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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公職的友人,因要參與投資其職場學長有投資的美容公司的分公司設立,因為其公務人員身份有法律限制原因找我參與掛名股東,一股20萬共若干股,她和我也認識的其同事各出10萬,我不出錢或只出幾千到一兩萬皆可。我朋友表示我們三人還需另外找律師簽一份合約保障我三人權益。我想請問像這種情況,我需注意什麼?有何風險?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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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2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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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您要與對方訂立契約,須將兩造權利義務及風險陳明清楚,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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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2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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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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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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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2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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