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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求償

  • 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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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9 14:21 
  • 文章人氣:239
  • 個人積分:20
  • 各位律師您好,從法律諮詢家獲得您資訊,本人年初車禍被撞,已告對方過
    失傷害,昨日上刑庭看監視器影像,被告的確違反第43條。
    保險公司一直只願賠3成,但我堅持7成,本人未來應會附民賠,民賠時保險
    公司參與訴訟,且本人方面亦有問題需解決,故民賠時應會僱請律師,想得知
    律師收費標準,故附上早寫好訴狀來說明案情,有意的律師請收看。如果屆時
    成為僱請律師,是否用該狀紙,隨您決定,一切重寫都好。
    當然僱請律師一定是有法律問題詢問律師問,例如本人薪資因節稅,老板只
    報基本薪資等等問題。
    看完只要告知您收費狀況是如何收費即可,謝謝。
    有意請您下載該狀:

    https://mega.nz/#!Oq4jES6Q!yczliL94W0gOos5q1GNidmr37sedsjzX9bXDfzvSmeI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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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9 17:2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742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因對方有肇事原因,您與對方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對方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兩造無法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對方,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