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嘴砲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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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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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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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遊戲的公開頻道上這樣說可能已涉嫌刑法第309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起刑事公然侮辱罪的告訴與民法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因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或許可考慮與對方和解,使對方撤告,免除您可能遭受的刑事責任。
如您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87128673;0956-689213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號8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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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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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68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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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惟因您係在公開頻道上發表言論,則應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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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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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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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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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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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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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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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2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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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線上遊戲這樣罵對方,對方還是告得成喔,不過此等案件並不算大事,可以爭取和解。
也可參考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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