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被告妨害名譽,我該怎麼辦?

被告妨害名譽,我該怎麼辦?

  • liang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1 15:23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1 16:30
  • 文章人氣:5007
  • 個人積分:2
  • 律師你好:

    我在今天收到妨害名譽案的通知書,我與對方承辦員警聯繫後,員警告知我在2015年在一個遊戲討論平台回覆留言因此遭提告加重誹謗及妨害名譽。

    不過當時的文章都已經被刪除,而對方當時有截圖。

    請問這兩項罪名的告訴期與追訴期為多久?

    還有,如果我想找回那篇被刪除的文章有可能嗎?

    另外這樣的提告會成立嗎?

    我該採取什麼措施?

     

    通知書要我到對方那邊的分局是去做筆錄嗎?

    可不可以轉移到我這邊的分局處理呢?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1 16:3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依你所述,文章刪除時間若超過6個月,而對方認識你,表示對方知悉時間可能超過6個月,此時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不起訴。
    若未超過6個月,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罪追訴權時效為十年及五年,對方提出告訴並未超過追訴權時效。

    刪除的文章警詢時應該會提示給你或轉知你內容,至於是否會構成加重誹謗或妨害名譽,要看你所寫文章之內容及是否可以主張阻卻違法而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1 16:4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53408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再者因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罪嫌疑人”6個月內提出告訴,此部分有無罹逾告訴期?尚非無疑;最後就犯罪行為地的部分,因網路犯罪較無法釐清行為地,實務上會以被告確切住居所地為管轄權,此部分可以具狀向偵查機關請其移轉管轄權,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1 19:38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1 19:4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的問題,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你可撰寫陳報狀至目前承審地檢署,聲請改定管轄法院至你本人居住地所屬法院。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1 20:59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5710
  • 律師評價:778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如果已超過六個月,檢察官會不起訴

    三、若未逾六個月,而你又確有上該犯罪事實,你可以試著與告訴人和解,和解後要求他撤回告訴並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是否可以移轉管轄:你可以具狀向目前承辦的地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1 23:3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10382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1 23:5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4498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2-03 13:4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662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