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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糾紛調解不成

  •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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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8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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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單敘述 女兒107年8月騎乘電動腳踏車後座載同學A,不幸擦撞停在路邊的貨車(貨車有稍微停出停車格) 女兒當晚進入加護病房,爾後轉到普通病房,經診斷為腦震盪住院約七天 同學A部分則是大腿內側40公分撕裂傷,需縫合清創(住院約28天) 交通鑒定結果,我女兒需負七成責任,貨車司機三成 目前正在調解第三次,同學A家人求償總金額為168萬元 其中我有疑問的部分是 1:同學家人主張,她有打工,薪資一個月是15000元 但提不出任何證明(家裡經營小吃,同學A幫忙父母) 工作損失15000×3個月=45000 2:傷後需休養二個月,並需要請24小時看護 2400×88天=211200 但同學A行動自如,能跳能走能跑能站 3:事後治療(美容)傷口需要美容治療,追蹤治療期間為一年 一年看護費用1200×365=43800 4:精神500000 以上加一些醫療費用(有憑證)總金額是168萬左右 有疑問的4點,想請問律師大大們是否為合理?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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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8 23:53 最後編輯日期:108-01-08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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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支出必須都要有詳細依據,否則請求並無理由;至於金額多寡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雙方下次安排調解可以考慮委任律師處理替雙方爭取最大權益。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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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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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9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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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 1、醫藥費用:要有收據 

             2、看護費:要看實際住院期間、出院部分:要看是否確有僱看護 必要,不是他說了算

             3、交通費:要看是否確有返還醫院治療花費

             4、其他費用:       

            5、工作損失: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96年度至98年度之財產所得,原
        告於上開3年度內並未有任何薪資所得,此有原告上開3 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份附卷可稽,是以原
        告就每日工資所得之主張,顯無可採。按身體或健康受侵害
        ,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
        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
        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
        ,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
        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
        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
        未能舉證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而最低基本
        工資係一般勞工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最低收入,本院認
        為宜以此作為原告之收入標準。查本件車禍發生時行政院頒
        布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
      6、精神慰撫金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
          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
          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22
          3號判例可資參照。提供一則判決:
          
          件事故而受有左胸第六至十肋骨骨折,併氣血胸、左肩胛骨及髖骨骨折、第五至七胸
          椎骨折、疑脾臟挫傷併出血及貧血、左側上下肢多處擦挫 傷、左肩及左膝、
        滑囊炎、左側肩鎖關節炎及左大腿內側血腫等傷害之情,核其受傷害程度甚為嚴重,日常生活受
           影響程度、治療期間之長短、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及被告楊朝俊尚未賠償原告之損害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得請 求被告楊朝俊、弘偉公司連帶之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之請求,
            並非有當,不應准許。
    8、重要的還有,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 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
    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9、由於他是利用你小朋友擴大生活方便,是否可以再主張減少賠償額,你也要注意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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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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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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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您女兒負有7成過失比例,貨車司機有3成,是您女兒只需擔負7成損害賠償,受害人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女兒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女兒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女兒,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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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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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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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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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9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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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對方可以求償的費用,若屬財產上損害

    均應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且需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

    若您覺得對方請求金額不合理

    可以先請對方提出單據計算

    雙方針對金額如果仍無法達成合意

    對方可能會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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