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問題 請律師解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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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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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是。
- 是。
- 繼承權沒辦法讓與,母親並非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代位繼承。可繼承遺產後,再協議分割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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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2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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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蒐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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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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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問題是
1:這土地如果沒遺囑情況下是否為六分之一去平分,到我們家這邊六分之一在跟我姊對分呢?
2:如果我代理繼承拋棄的話,那我那一份是否由我姊領得
3:還是我可以主張把我繼承權先給我姊? 或是我母親呢
麻煩各位律師
擬答:
- 是。?有遣囑情況下,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你父親的1/6由你和姐代位
- 是。你的部分拋棄,由你姐一個人代位你父親的1/6
- 繼承權沒辦法讓與,又母親並非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代位繼承。
1、當您面對法律紛爭時,莫急、莫慌、莫害怕,冷靜面對,妥善處理
2、先將您面對的法律問題的原始起末,故事情節,簡單扼要以筆記方式寫下來。
3、可以先上網尋找相關資料,預做準備。
4、或其他可以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管道,尋求與您面對的類似法律問題相關的釋疑與解答。
5、確認一位您最值得信賴的律師。於訴訟前事先沙盤推演,蒐集證據,大量查詢與您面對的法律問題之相關法院判決,分析此類案件所需要的有利訴訟資料、對造會提出如何提出攻擊,您應如何提出有效的防禦方法
6、訴訟進行中,與律師保持良好的溝通,針對法官審理時提出的爭執問題,提出最有利的答辯與準備,使法官形成對你有利的心證,獲得勝訴或有利的判決。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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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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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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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3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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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沒有遺囑,可主張依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您與姊姊各有十二分之一的應繼分。
- 您如果拋棄繼承,則僅由姊姊代位繼承,姊姊會有六分之一的應繼分。
- 繼承權是法律規定,若未拋棄繼承,您只能於遺產分割後再將所得遺產移轉給他人,無法直接指定他人來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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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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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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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3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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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是代位繼承系繼承您父親應繼承之部分,且代位繼承人係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配偶,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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