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追討
- 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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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22 16:42 最後編輯日期:108-03-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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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3月初於法院調解離婚, 調解時對方不承認婚前有向我借錢. 法官說婚前借貸不在離婚調解範圍內, 離婚後我可以透過訴訟追討, 在調解筆錄上有寫明 "原告與被告雙方婚前所生之借貸關係, 雙方有所爭執, 不在本件和解範圍". 這是因對方婚前買房, 但頭款是我開的銀行票(有我的名字, 屋主有簽名, 房仲業者有幫忙影印下來, 我手上有留著), 婚前固定1~2個月一次, 從我的帳戶匯款到對方房貸扣款帳戶, 匯款明細我也都有留. 且婚後我還是持續匯款到對方房貸扣款帳戶直到房子賣掉 (錢他拿走, 也不還我付出的部分). 那間房子不是我們婚後同住的房屋 (空屋), 他搬到我的房子住了, 且沒有幫忙付房貸, 我一人繳兩間房貸.
請問, 我能追討的是 頭款 + 婚前匯款 + 婚後匯款, 還是只能追討 "婚前" 付出的部份. 我們已經離婚了, 有寫明雙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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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2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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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20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1030-2條: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是本件須釐清的是婚前債務匯款有無”贈與”性質存在?倘您要提起訴訟,此部分可能需要小心;再者因雙方業已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亦須注意民法第1030-2條規定,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一鳴律師 (同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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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依此情形,婚前的部分可以追討,建議來所諮詢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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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台大法律/台大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學分修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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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婚後匯款,若是借貸關係,則您仍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婚後之匯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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