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新娘跑回越南如何離婚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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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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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就您所述2018年2月去越南結婚,然後7月過來台灣,在11月跑回越南至今,顯見一方並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夫妻關係之基本維繫及義務,亦已名存實亡,閣下可依上揭法條規定具狀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 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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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陳鴻元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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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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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翰 您好:
您可主張您太太已返回越南,且無回到台灣與您維繫婚姻之意願已構成婚姻破綻之重大事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向您當初與太太同居地的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由於家事案件係強制調解案件,起訴後您需經過調解程序後才會進入審判程序,如您太太均未出庭,您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訴訟流程會較為快速終結(約3-6個月)。如您太太有出庭應訴,則視您太太的答辯內容,時間無法一概而論。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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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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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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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要在台灣訴請離婚,必須在台有結婚登記,如有,可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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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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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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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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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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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您與對方倘無法協議離婚,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您可以據對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向家事法院提出裁判離婚;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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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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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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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是否有在台灣辦理結婚,才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劉美蘭 (美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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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21:33 最後編輯日期:108-04-0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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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您提供的資訊有限,本件須視您與太太有無在台灣登記,而有不同離婚處理方式。
歡迎加Line線上諮詢律師,律師將親自為您服務,討論您的案情,給予您最佳的法律建議。
~美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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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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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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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就裁判離婚有管轄權
按婚姻事件,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者,由中華民國法院 審判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 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 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被告分別為我國國民及越南社會主 義共和國(下稱越南國)國民,此有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 中文譯本在卷可稽,而臺越雙方民間往來頻繁、交通無阻, 足認被告來臺應訴並無不便,是本件即應由我國法院審判管 轄。又兩造固無協議及共同之本國法,且本件起訴時兩造業 已分居,亦無共同之住所地,惟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 且兩造已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原告復為被告辦妥來臺居住相關手續,則本件婚姻關係最切 地即為我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適用我國法律之規定
二、提出戶籍謄本、請法院調閱被告出入境證明、
三、
按婚姻乃兩人感情之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 生活為目的,婚姻共同生活之基礎,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 感及信賴,並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惟本件被告婚後來臺與原告同住未及1年離家,行方不明,
被告婚後來臺與原告同住,詎兩造同住未及1年,被告即不告而別,經原告報警協尋未果,兩造婚姻已無法維持,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認兩造婚姻顯生重大之破綻,難以期,且該事由應歸責於被告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婚,應有理由。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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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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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就裁判離婚有管轄權
按婚姻事件,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者,由中華民國法院 審判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 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 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被告分別為我國國民及越南社會主 義共和國(下稱越南國)國民,此有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 中文譯本在卷可稽,而臺越雙方民間往來頻繁、交通無阻, 足認被告來臺應訴並無不便,是本件即應由我國法院審判管 轄。又兩造固無協議及共同之本國法,且本件起訴時兩造業 已分居,亦無共同之住所地,惟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 且兩造已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原告復為被告辦妥來臺居住相關手續,則本件婚姻關係最切 地即為我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適用我國法律之規定
二、提出戶籍謄本、請法院調閱被告出入境證明、
三、
按婚姻乃兩人感情之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 生活為目的,婚姻共同生活之基礎,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 感及信賴,並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惟本件被告婚後來臺與原告同住未及1年離家,行方不明,
被告婚後來臺與原告同住,詎兩造同住未及1年,被告即不告而別,經原告報警協尋未果,兩造婚姻已無法維持,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認兩造婚姻顯生重大之破綻,難以期,且該事由應歸責於被告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婚,應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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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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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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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一鳴律師 (同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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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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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提訴離婚,訴訟時間若對方未出庭,約半年左右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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