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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債權人,只有債務人的手機號碼

  • 帥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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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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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我是債權人,知道債務人的戶籍地(確定正確),但是寄了存證信函和支付命令皆被退回,我有對方的手機號碼,但是對方故意不接(應該是我的號碼和陌生號碼都不會接)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我還有什麼方法嗎?

    懇請賜教,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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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7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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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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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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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7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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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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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8-18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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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或您對案情尚有疑慮,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柯律師洽詢,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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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