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樓幾年前有一位主委因被交接的委員發現帳務不清金錢交待不清礎,疑侵佔,經開會區所有權人開會決定提出告訴,由當時的其中一個委員代表出席法院說明,問題如下:1.委員會已經改選,官司繼續,還是由原出席法院的委員繼續未完成的訴訟嗎?還是需由新上任的委員代表管委會出庭2.已訴訟很久,如果開會經決定不繼續告可以嗎?3.開會需經多少人同意才成立?4.代表出庭的委會每次出庭都領一筆車馬費,可以嗎?(3000元)
1.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罪
提告後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要依法偵辦
2.大樓管委會可以招開臨時會議決議是否繼續
不過僅是是否繼續出庭
3.至於領多少車馬費 大樓管委會自己決議就可以
並沒有規定不能領車馬費
侵占是公訴罪,無法撤告,
至於要不要更換代表管委會出席訴訟的人,由管委會決定即可,
另管委會出席車馬費,因為涉及自己利益及社區的錢,建議由區權會決議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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