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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換管理合約,是否可以限制社區不能延聘原有之人員?

  • 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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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2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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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舊合約已經終止,但上面有一條:

    第十條:惡意挖角之禁止
    為避免乙方員工竊取乙方規章、勤務制度及智慧財產等惡意競爭承接甲方管理服務業務,故於本約期滿後一年內,甲方不得留任乙方曾派駐現場之管理人員,如有違反時,甲方應依留用時間之久暫,以本契約所定留任管理人員服務費之收費標準,依比例賠償乙方。

    請問:

    1.這樣的合約內容合法嗎?打無效官司會勝訴嗎?
    2.如今有晚班保全一位留下,若被告,管理公司求償,社區該理賠嗎?

     

  • 袁克巍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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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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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系爭契約條款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所以是有效的。

     

    2、管理公司可以依據上開條款向社區請求給付違約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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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2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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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本件倘要打確認無效之訴,您須舉證該契約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事,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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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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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 袁仔您好,

    契約是否無效或有違法、違反善良風俗等情況,需要從契約全文來看,若只有單一條款恐難給您具體建議。

    建議您可以攜帶契約全文與律師進行會議,以便給您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解決您的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Line帳號:lydia819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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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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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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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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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20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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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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