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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定繼承 債權人要求遺產車輛殘值和解?

  •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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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1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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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家母過世後有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呈報遺產清冊,名下只有一輛汽車及兩輛摩托車,現在已過登報催示公告期滿後有債權公司跳出來,我主張以遺產清償,請債權公司將車輛拖回拍賣,但債權公司不肯要我以車輛殘值來清償,不然要走法院,我想請問若我以殘值來清償,之後若有其他債權人跳出,我要如何證明我已以遺產車輛殘值清償完畢,能要求在協議書或清償證明上寫明雙方是以遺產清償的嗎?走法院主張遺產交付是否會對我比較有利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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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1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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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調定有明文。

    「按民法繼承編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後,繼承人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仍存在,債權人固然應對遺產追償,若遺產不存在,更換之替代物或變賣所得仍屬遺產之一部,亦應負責清償,此為繼承新制之精神。簡言之,債權人所要追償之標的為遺產,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則不與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78號民事裁定參照。

    直接以殘值認定,若無其他債權人並無問題,但若有其他債權人可能會產生爭議,建議還是先請債權人就遺產主張權利,變賣後以價金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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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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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1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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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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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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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1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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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與對方協調,可待對方提告,在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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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