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桃園涉網路妨害名譽,向何地檢察署提告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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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0-23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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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先具狀至台北地檢署提告,視台北地檢如何分配案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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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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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具狀向台北地檢提告,若台北地檢與桃園地檢認有管轄上之爭議,會再送台灣高檢,由台灣高檢決定,由何地檢承辦。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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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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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
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
二、至於以網路上為犯罪行為,偵查管轄權,可以被告其位在何處,利用網際網路連接
至上開網路平台(稱行為地)。也可以以你在何時看到(犯罪地)為管轄。
三、你可以先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管轄有無偵查機關依職權認定。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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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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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務所承辦大台北、桃園、新竹及苗栗等地案件眾多,將本所律師(沈明顯律師、陳玉庭律師、合作律師林裕家)經辦而具有代表性之成功案件略微整理,以供民眾瞭解本所律師承辦案件之經驗及實績,案件均係本所律師相互討論、研究分析事證,如何適用法律,說服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本所承辦案件皆堅持由本所律師群親自辦理,用心處理每個案件讓客戶滿意是事務所追求的目標!
一、類別/刑事
1、妨害性自主
律師為當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辯護,幸獲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5577號不起訴處分!
2、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律師為當事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辯護,雖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幸獲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侵簡字第8號判決惠賜緩刑。經檢察官上訴後,仍維持緩刑。
3、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律師為當事人等多人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辯護,幸獲台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續字第357號不起訴處分!
4、詐欺
律師為當事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續字第356號偵查終結起訴後,擔任辯護,幸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 49 號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
-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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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0-2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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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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