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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高中同學談話間聽到的,就需去做筆錄嗎?

  •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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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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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小女目前就讀高中,2~3個月前有聽一位同學說她幾年前被施暴,現在打算提告,當時小女也不知真假,所以目前也沒什麼印象這陣子突然接到警局的電話,希望小女去做筆錄,如果不想去做筆錄的話,也要去警局
    簽什麼拒絕文件。又因小女即將大考而壓力很大,前陣子還發抖大哭說都記不住,書都念不完,後來也有帶去身心科看診吃藥中。這樣應該也不適合去做筆錄吧?
    想請問同學談話時聽到的,也不知事情的真假,就需要去做筆錄?

    那是不是所有聽到的同學都要去呢?

    跟本不知事情原委去做筆錄有意義?

    還有學生如果有事,學校不是有義務要協助一下?為何偵察員不找師長去呢?

    請問如果不去做筆錄的話,還要簽什麼拒絕文件?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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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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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就有義務要去作證,否則司法機關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要拘提證人或裁罰,亦有可能審酌案情認無傳喚證人之必要。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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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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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就有義務要去作證,否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能理解-如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就有義務要去作證,但如果對該案完全不知道的話,去做證有義意嗎? 

    因我覺得小女根本與此事沾不上邊,只是同學間談話聽說的而且事隔有一陣子了,她說只知道有聽過此事,其他細節也都不知道,真不知道而且該同學不是還有真正相關的親人嗎? 他們對案子所做的筆錄才有意義吧?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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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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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員警傳喚的話,沒有強制力,如果是檢察官發傳票不到,檢察官可以罰錢或是拘提到案。

    2、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提供相關醫療證明給員警並說明情況看看是不是不要傳喚,如果員警請檢察官發傳票,就必須到案,不過可以由法代陪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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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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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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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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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員警傳喚的話,沒有強制力,如果是檢察官 ... (恕刪)

     

    謝謝各大律師的回覆,非常感謝!

     

    對了, 員警有說如果小女不同意去做筆錄的話,家長可以去簽拒絕...文件(不知道文件名稱),請問去簽拒絕...文件的話,會不會比較好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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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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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 176-2 條: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是本件應先釐清您小孩是否係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倘係,證人須有道場之義務,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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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27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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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非常感謝!

    但是不是係以證人身分被傳喚?

    這個真的不知道, 明天再找時間去電的請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