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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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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1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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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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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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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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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2-1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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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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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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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7 23:33 最後編輯日期:110-02-17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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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如果有收到警局或少年法庭的通知會建議約到事務所談一談。
二、施用詐術讓他人贈與物品有成立詐欺取財罪的空間,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孫○格與洪○怜前為男女朋友,孫○格於交往期間,利用雙 方男女感情關係,自始即無交付勞力士手錶真品之意,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之前幾日,在 台北市某處,對洪○怜佯稱:以相互贈與勞力士手錶真品方 式,象徵彼此感情堅定云云,致洪○怜陷於錯誤,於102年 11月22日,轉帳新臺幣(下同)32萬元至孫○格所申設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內,交付該款項供孫○格購買勞力士手錶真品1只,惟孫○ 格事後卻以不具價值之仿冒勞力士手錶1只交付洪○怜,並 諉稱:該錶係向鐘錶店朋友購買之真品云云,洪○怜不疑有 他而收受。嗣經洪○怜發現孫○格所購之勞力士手錶係仿冒 品,方知受騙。」
三、特別提醒,如果是虛構借款原因的話也可能成立詐欺罪:
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然一般人若因欠缺金錢而向他人借款,多需向出借人表明自 身借款之用途、目的,使出借人評估借款與否及借款之額度 ,甚少不須表明借款之緣由即能獲取金錢之理。亦即民事法 上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之成立,其借用人之償債能力及借款原 因,均係貸與人評估是否借款之重要考慮因素,若將此等重 要事項隱匿不告知貸與人,使有研判機會以決定是否借款, 自屬施用詐術。」。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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