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舍被異性無故闖入(已錄影存證)

- 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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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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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我幾天前回宿舍發現租屋處房間被異性闖入,我看見房間燈亮著、窗戶打開,聽見使用馬桶沖水的聲音,因此拿出鑰匙開門(對方鎖門),並用手機錄影存證,開門後詢問對方如何入內,對方表示為開窗戶伸手打開喇叭鎖(此方式員警試過,手根本搆不到門把)
詢問其入內原因:
1.表示看見我的褲子卡在窗戶上,想幫忙拿下來(我從來沒開過窗)
2.要曬衣服(我房間只有對走廊的窗戶,不會有陽光)
我已報警並提告,員警做筆錄完也有給報案證明單,想請問此事件是否為刑案的妨害自由罪?因對方頻頻透過房東轉達想見面談談,想要當面道歉並和解,但我無法面對對方,覺得噁心害怕,因此另尋租屋處並搬走,請問是否能向對方要求賠償,若可以要求賠償要如何做?要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嗎?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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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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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有蒐證的話是相當明確的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你如果不想直接見面的話可以委由綠律師與對方談和解,而本案因為事證明確,將來到法院時可以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以上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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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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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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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是本件可能會有侵入住宅罪嫌之適用,倘有物品失竊,可能會有加重竊盜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倘您並不願意和解,可以不予理會,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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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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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涉及侵入住居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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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2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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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侵入住宅)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人格權受損部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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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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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類似案件。如需協助,可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對方行為構成刑法侵入住居罪,您可委請律師代為出庭,並協助替您跟對方求償(如果希望和解),或者您也可以委請律師代寫書狀,向地檢署或法院表達無和解意願,希望從重量刑等等。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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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2 10:29 最後編輯日期:110-04-1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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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先安排與律師諮詢,備齊相關資料,說明各種細節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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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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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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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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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對方之行為可能已涉嫌刑法之侵入住居等罪,建議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可待日後檢察官起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您因本案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惟須注意應於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為之。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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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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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4-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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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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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該名異性應已構成侵入住居罪,如要請求損害賠償,可待刑事部分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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