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管委會積欠高額罰款
- 阿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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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25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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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有點長,我先說明前因後果,再提問題
A.目前 所持有的一間社區大樓,在民國95年被檢測出海砂屋,那時的管委會及住戶有提出要重建大樓,但是礙於有釘子戶,所以都更事項遲遲未有任何進展。
當時的管委會以 房子將來會重建為事由,並沒有修繕消防安全設備,認為修繕消防設備(價錢大約100多萬),之後房子又拆掉,等於浪費錢。也由於沒有修繕安全消防設備,被消防局不斷開罰...罰款累積至相當可觀的金額(快600萬)
B.罰款高到一定程度,再加上管委會已經沒有錢了,就沒有任何一個住戶願意再繼續當任管委會的委員。罰款高到一定程度,不少住戶才發現原來我們一直都沒有修繕消防設備...
舊的管委會也因為時間到期而卸任,也因為管委會完全沒人的狀態下,變成一個很畸形的狀態,規約上有管委會的存在,但管委會又沒有任何人.....
但社區的事務仍然要運作,所以舊的管委會的成員自行向住戶收取管委費用以支付日常社區開銷及營運。
C.消防局發現我們社區管委會的畸形狀態了,且消防安全設備仍不改善,於是發文要把受罰者改為全體住戶。
D.我們社區有一個Line群組,我有建議全體住戶,乾脆 把消防安全設備修一修、政府罰款也繳一繳,費用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都更事項再慢慢談,但還是不少住戶認為,我們已經走在都更的路上,不必要花冤枉錢(消防安全設備).......
ps.我並沒有住在該社區,僅僅是持有而已.
1.就我所知,公寓的共用部分的維修保養的費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要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那消防罰款呢?
消防罰款的受罰人是管委會,是要按照 戶數去平分消防罰款 抑或 按照共有部分比例分擔??
2.舊的管委會完全不處理消防安全設備 而導致 累積高額消防罰款,這消防罰款也是近期才得知原來我們社區已經債台高築....
區分所有權人有什麼救濟途徑??
3.除了怕消防局繼續罰款,也怕災難事件發生,這種消防設備的修繕,我覺得是有必要的。但目前管委會是完全沒人,社區事務運作只剩下舊的熱心委員,且大部分住戶漠不關心...我在Line群組提出的修繕也完全沒人理的情況下...我應該做什麼行為,來預防萬一真的有災難發生, 我該怎麼才能 規避這些事情????4.當初該大樓被發現海砂屋,建商有賠全體住戶約500萬,但該筆錢已經花完了。之前有請舊的管委會提出財報,舊的管委會支支吾吾並沒有提供。納在目前管委會已經沒人的狀態下,若要申請社區財務狀態,要向誰請求??
5.若 以個人名義將來委任律師處理該案件,委任費用可否向全體住戶請求?還是必須成立新的合法的管委會才可以?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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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25 14:45 最後編輯日期:110-08-2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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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罰款等等問題應先盡速繳清(即便都更費用罰款仍須繳清)前任主委若有失職之處導致不必要費用產生,社區可再考慮依法提出訴訟求償刑事部分甚至可能背信可能,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包括罰款以及委任部分)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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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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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2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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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用於社區之所有費用及罰鍰,是為全體區權人負擔。
2.若可歸責於當期管委會,可向當期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
3.可以向全體住戶以訴訟方式請求。
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區權人向管委會應提出財務明細時,管委會不得拒絕,違反之行為人遭檢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5.您陳述的案件較為繁瑣,建議您與律師當面諮詢較為詳細。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或Line,我們團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力禾法律│(02)2755-1003#22│LineID:boycoco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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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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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2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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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舊的管委會若因消極不作為而造成住戶損害,則有可能會構成背信的問題,至於如何提告,由於本件關係較為複雜,建議您可以直接持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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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25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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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管委會有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倘有,區分所有權人可以求償,區分所有權人可以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相關事項討論,建議貴大廈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貴大廈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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