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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過15年期限怎麼算

  • 阿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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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01:59 
  • 文章人氣:946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 有一份文件是被告偽造我的簽名而過戶房產的, 我想請問 對方說同意書已過15年追訴期我不能接受, 因為整份文件公司大小章都與政府機關登入的章不一樣, 還有簽署年月是94年但是拿去登記更變是95年,過戶是96年, 原則上我認為,既然我不認同他整份文件的真實性, 我便只能以他拿這份文件到登記處做更變時的日期為主, 就是說他行使此偽造的文書為主, 那就沒有超過15年的期限 這樣說的通嗎? 就像我想殺人我買了刀子但是從來都沒有行使過,那便不能算犯了殺人罪, 但是自我拿起刀子犯下殺人案件才從那一刻起我便是殺人犯了, 不曉得我理解合否法律? 還有 我也想問偽造文書15年追溯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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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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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係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二十年。建議您備齊證據到警局製作告發筆錄,請其移送地檢署偵辦。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FB搜尋 @achieveyourgoal919 (五名律師隨時回覆)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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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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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偽造文書追訴期間為20年,就上述尚未超過期間,惟事隔久遠,有無告訴空間以及相關細節若要提告仍要就是事證進一步釐清。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 : 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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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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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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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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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83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95年修法前的追訴期間是10年。

    2、犯罪認定主要是看行為時,而不是結果發生時,就您所述的狀況,犯罪行為就是94年偽造、95年行使,目前追訴期間已經屆滿。

    3、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循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有提起民事訴訟救濟的機會。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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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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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0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釐清追訴權是否也已罹逾時效消滅?以及行為人行為有無構成偽造文書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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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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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對方說法有誤,有沒有超過追訴權由檢察官跟法官認定,無須理會對方說法

    您仍然可以提出偽造文書罪告訴,但此部分因涉及到的層面較廣,且距今已超過10年,需蒐集與整理證據,警察不一定願意受理

    建議可委請律師直接跟地檢署提告,或者由律師代寫告訴狀,

    本人處理過類似案件,如果需要協助

    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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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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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2652
  • 律師評價:2484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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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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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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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7738
  • 律師評價:2419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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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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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8 20:3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10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第2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83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第2項)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第3項)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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