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嘔吐在小黃司機車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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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1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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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方應該不是故意嘔吐在您車上,所以不構成毀損罪(毀損罪不處罰過失)
如果堅持要提告,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但您的情況不會構成誣告罪,對方有權利提告,但不會成立。
另外,您希望獲得賠償,則應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跟對方求償清潔費等
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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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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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1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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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拍照存證後直接去洗車,再提民事訴訟求償洗車費用。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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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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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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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1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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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是刑事損毀罪嫌係告訴乃論之罪,在知悉犯罪嫌疑人時起6個月內同出告訴,且本罪係處罰故意犯,倘對方係過失,您只能依據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本件應未達損壞或致令不堪使用之程度;再按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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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1-15 12:30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6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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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毀損罪只處罰故意而已,對方嘔吐於您車內,依常理應非故意,故頂多是民事賠償問題而已(侵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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