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啟調查追溯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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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2-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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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是本件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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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2-0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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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發現新證據可以再提出刑事告訴,但通常仍可能再次不起訴或直接被簽結
2.您必須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是兩年,如果希望跟對方求償,應該盡快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跟對方求償醫藥費、精神賠償等。
3.本人擅長處理車禍案件,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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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2-0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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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陳述的問題,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聯繫→本律師團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可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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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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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2-1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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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根據您的陳述,若有新證據則可重新提起訴訟,惟仍有可能再次獲不起訴處分。
2. 民事部分,您若也受有傷害,可於刑事重新起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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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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