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東是否有權利干涉自己帶朋友回租屋處呢?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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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21 18:49 最後編輯日期:111-03-2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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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得否帶朋友進屋留宿或使用房屋,需視租約有無約定出借、轉租之限制而定,若無限制,則房東基本上無權干涉。
- 水電費只要按期繳納(視租約約定由房東或您負擔),基本上房東無理由要求承租人要控管。
- 若租約有約定提前解約不退還押金,則無法請求返還;反之,押金原則上應於租賃契約終止時返還給房客。另請注意依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規定,因提前終止租約所賠償之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之租金。
建議您提供租約供參,進一步討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jackdai221諮詢。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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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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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21 19:07 最後編輯日期:114-10-0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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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除非租約有約定不能帶朋友,否則房東無權干涉。
2、房東單方面解約,您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如果不還,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要求限期退還,如果房東不理,可以向法院提告聲請支付命令,
3、本律師處理租賃糾紛有豐富經驗,如果需要協助
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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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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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2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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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權人將房子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於不違法轉租、不從事違法行為,原則上就有充分使用、收益權限,房東不能為不當的干涉。
2、倘若出租人於無正當理由,片面單方終止租約,你當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
恪明法律事務所 陳玉庭律師
電話:09063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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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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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2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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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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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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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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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根據您的陳述,若您的朋友僅來拜訪,非長期居住,造成水電費用等支出增加,使房東需因此酌收費用,房東理應無權干涉。
2. 除非您有違約的情形,房東始可於租約尚未到期前解約並扣押違約金的部分。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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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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