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事後多久報警比較好?該怎麼處理車禍事故?

- 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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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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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4/21下午下班的時候在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對方從我左後方超車,並且勾到我後照鏡,導致我摔車滑行出去,造成我四肢多處擦傷,有幾個地方嚴重!還造成我車體毀損?但我因為太痛了,只想趕快回家處理傷口,所以當下沒報警!對方還騎了一小段路後才停下來並且走過來看我如何? 我們只有互留電話,我也因為太痛而忘記拍他車牌? 當下我說車子拿去車行估價看多少再跟他說,他也說好,沒問題! 第一天傳簡訊給他他還有回,第二、三天傳給他、打電話給他都不回? 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呢?補報警嗎?能告他肇逃嗎? (補充一下:機車是我妹的,我也因為駕照被吊銷還沒去考照,所以報警的話,我就會先被開一張無照駕駛對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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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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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驗傷後提出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據,對肇事駕駛提出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告訴
2.因為您沒有駕照,會被開無照駕駛的罰單。
3.事發一周內要盡快報警,否則監視器可能被洗掉導致沒有證據證明當天經過
4.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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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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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
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
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
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
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是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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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4-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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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涉及證據保存等問題,建議您盡快報警處理。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構成肇事逃逸罪及過失傷害罪之要件,您可驗傷後提告。
如需律師協助,可加Line: jackdai221。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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