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塗改資遣費收據金額,欺騙勞工局。
-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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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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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在民國103年9月9日離職,並向資方領取123816元的資遣費。
原本,我自己計算的資遣費,是17萬9千多塊錢。
但是,資方卻只願意付123816元。
但後來,勞工局的人員,要求資方,要給我,依據勞基法計算的最低標準,180208元的資遣費。
不足的金額,資方必須另外再補發給我。
資方卻瞞著我,把之前我填寫的資遣費收據的金額,塗改為勞工局計算的180208元。
然後,再拿去騙勞工局。
使勞工局那邊,誤以為,我有領到足額的,180208元的資遣費。
我手上,握有真實的證據(拍照存證)。
我可以對資方,提出那些罪名的告訴呢?
法律追訴期,分別是多久呢?
和解的金額,分別應該是要多少錢呢?
謝謝!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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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0 09:46 最後編輯日期:111-06-2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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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在解僱員工時,在應該發給資遣費的前提下,卻不給或少給資遣費,或是沒有在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給付,應按次處罰。
有無訴訟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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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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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6-2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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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以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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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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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出刑事告訴,和解金額可考慮以差額為基準;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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