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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請求協助

  • 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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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28 08:55 
  • 文章人氣:214
  • 個人積分:60
  • 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於繼承方面的問題。太太上月過世,我們沒有孩子,她只有一位母親在世。 想請問繼承方面可否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與岳母成為共同繼承人?其繼承分配比例是否有差別? 所留遺產均為婚後財產,分配方式是否不同? 太太去年所贈與岳母200萬,是否納入遺產記算且加入遺產稅課徵範圍?對於我的繼承或是遺產稅是否有影響? 太太與台灣友人於香港有一聯名帳戶,資料由對方保管且不願意交出,請問應該如何辦理繼承?若在未辦理手續前,友人自行轉移,是否可以追回?可否申請假扣押? 謝謝您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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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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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須先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您如果較少,才有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將對方的總財產扣掉分配額就是遺產,由繼承人共有,再協議分配。二年內贈與部分須計入報遺產稅,但不需計入分配。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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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2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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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468
  • 律師評價:24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關於您太太過世後的繼承,是由您與他的母親一同繼承。至於您太太的友人不願意交出帳戶資料,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再請您line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
    如需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情,得到更精確、更全面的法律建議,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私訊詢問,並於私訊我們的時候複製+填寫下列資料,我們將從十位專業律師中指派最適合的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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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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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2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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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line id:@036nxkvu),歡迎加Line諮詢!
    • 有關您的問題,謹說明如下:
    • 1.應先結算雙方財產之差額,就其差額一半可先拿剩餘財產分配,其餘才是遺產之分配範圍。
    • 2.並由您與岳母間進行分配。
    • 3.再就贈與200萬元部分,似無法納入遺產計算。
    • 4.香港帳戶部分,要看太太與友人間是否有委託等關係,或能終止委託關係,請求返還相關文件。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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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2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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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4828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倘您配偶為有以預立遺囑,則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再民法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舊夫妻剩餘財產部分,需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方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並非法定財產消滅後,即可請求,本件需釐清您婚後財產是否少於您配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最後就您配偶在香港的財產部分,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並可洽詢香港當地遺產辦事機關,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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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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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28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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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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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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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28 23:58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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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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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