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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後悔離婚要訴請離婚無效

  • 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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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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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一月因真的無法再跟前夫一起共同生活雙方協議離婚,當初協議小孩的監護權在我這邊,由我來照顧小孩,但離婚後前夫百般騷擾糾纏要求復合,一開始是造謠我偷吃才跟他離婚,然後開始跟別人說我不給他探視小孩(但我一直都沒有拒絕過他探視,反而是他自己一下要看一下又說以後不看),最近又跟我說他要訴請離婚無效… 當初協議離婚時我已經搬回娘家,簽訂協議書是在電話中他說請我準備好離婚協議書回家跟他談一談,談完我們就直接簽名蓋章,小孩的監護權也是他親手寫要給女方監護,證人是等我們都簽好了以後我才拿回娘家請我家人簽名;因為這簽名順序沒辦法提出證明,他現在故意顛倒是非傳訊息給我內容是說當初我連同證人都已經先簽好了以後才拿回去逼他簽,說證人沒有親自跟他確認他有離婚的意思,但當天他電話中要我準備離婚協議書要我回去跟他聊一聊後直接簽字我全程都是開擴音的,簽名的兩個證人都有聽見,這樣是否可以佐證他們有明確聽到我前夫的意思表明? 如果真的他訴請離婚無效勝訴,我多久可以再訴請離婚? 我真的沒辦法跟他在一起生活,我曾經被他動手打過,有一次還拿刀對著我,那時小孩剛出生為了小孩我都一直忍著,後來又一次動手我有驗了傷,社會局相關也有打過電話來關切,後來雖然沒再對我動手,但常常在小孩面前咆哮甚至對我摔東西或在家裡大摔東西,這些我又沒有可以提出的證據,家裡就只有我跟他跟小孩三個人,而且小孩也才不到1歲半,根本沒有人可以作證,小孩常常被他的行為嚇到大哭,如果他訴請離婚無效勝訴我該怎麼辦?我真的很害怕…如果單憑證人這一點就可以判定離婚無效勝訴,這樣對那些有暴力傾向的另外一半還要因為判決被逼維持婚姻…這樣法律也沒保障到婚姻裡弱勢的一方不是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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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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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證人部分可能有問題,會導致離婚無效

    2、但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不需忍耐前夫的暴力行為,也可以爭取小孩監護權

    3、現階段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避免前夫的騷擾,並且禁止對方跟您聯絡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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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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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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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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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09:38 最後編輯日期:112-03-1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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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明定。所謂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有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可參。次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73條前段亦有明文。
    2. 實務案例;夫妻簽署離婚協議後並完成辦理離婚登記,夫反悔提出請求確認離婚無效訴訟,妻反訴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判准與夫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 若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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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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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首先,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您的前夫似乎一直在試圖破壞離婚協議書,並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利。他的行為不僅違反了離婚協議,也可能對您和孩子的安全和幸福造成威脅。

    至於您問到的問題,關於簽訂協議書的簽名順序和證人的證明,如果您的證人可以提供證明,說明當時他們在場,並聽到您的前夫表達了自己的意思和同意,那麼這樣的證明可以幫助您確認協議書的合法性,因此有無答辯可能仍要就客觀事實釐清,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關於前夫訴請離婚無效勝訴的問題,如果他成功獲得勝訴,您需要尋求法律協助,可能需要與律師聯繫以確定您的權利和選擇。但我想提醒您的是,這樣的判決不太可能單憑簽名順序和證人證明,因為離婚無效的原因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強迫、欺詐、重婚等等。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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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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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1、對於對方的騷擾,您可委由律師先行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2、關於您所述的證人行為,確可能會導致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敗訴,然是否會敗訴?仍需要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3、如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敗訴實,您仍可委由律師就其家暴事實,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之訴。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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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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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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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是首先就證人部分,須清楚知悉兩造欲離婚,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再按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倘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要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後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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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1 19:31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848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歡迎加line(id:@036nxkvu)諮詢!
    一.有機會以曾擴音讓證人知悉狀況為主張。
    二.如離婚無效,均可再提起離婚訴訟,或甚至可思考得否在同一訴訟中備位提起。
    三.對於前夫之騷擾,並可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