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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地使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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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29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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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中有塊建地是由我和我弟各擁有四分之一,而叔叔擁有二分之一之持分。但因叔叔與家父交惡所以不大可能可以從叔叔那獲得使用的同意書,或短期內會有開發之行為。想請問,如果不經叔叔同意下,可否進行整地、填土,架上固定式的網子(或者活動式的網子),進行非營利的體育運動(個人或者提供朋友)。全部使用或部份使用,可否會有衍生法律上的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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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30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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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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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30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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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原則上對於土地的利用至少是要共有人超過1/2,持分也超過1/2同意才有辦法使用,本案因為您加上您弟弟持分並沒有超過1/2,如果任意設置相關器具並使用的話,無論實際上有沒有營利使用,您叔叔都有可能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此種情形下最好的方式其實應該是訂定分管契約,約定由誰使用特定部分。但因您叔叔與您父親交惡,應該不太可能訂定分管契約,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話,可先與您叔叔協議,如果協議不成的話再依民法第824條提起分割共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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