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分地使用之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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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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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原則上對於土地的利用至少是要共有人超過1/2,持分也超過1/2同意才有辦法使用,本案因為您加上您弟弟持分並沒有超過1/2,如果任意設置相關器具並使用的話,無論實際上有沒有營利使用,您叔叔都有可能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此種情形下最好的方式其實應該是訂定分管契約,約定由誰使用特定部分。但因您叔叔與您父親交惡,應該不太可能訂定分管契約,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話,可先與您叔叔協議,如果協議不成的話再依民法第824條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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