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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意外事件

  • be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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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1 15:56 
  • 文章人氣:182
  • 個人積分:2
  • 您好:想詢問我家兒子國小5年級11歲,先前在學校與同學嬉鬧,同學拿紙做成棒子打我兒子頭及手,後來我兒子要用腳踼對方腿,不慎踼到對方重要部位,對方家長在會議紀錄寫說「外傷恢復狀況及日後是否造成生理機能影響仍需要2~3年觀察期,醫療部分學生保險僅負擔5,000以下,若其他超過金額(如:特殊用藥等)及有關受傷者心理治療、精神賠償、時間成本等,都要我們全額負擔.....

    對方是還沒採取正式提告,因學校的會議紀錄,我們還沒修正交回,想詢問會議紀有關心理治療、精神賠償、時間成本,我們要如何逞述?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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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1 16:3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63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未滿12歲,所以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也沒有刑事責任。

    2、但是確實會有民事賠償責任,此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單據,如果可以談,應該簽立和解書,如果無法談,可以委請律師答辯,不用過於擔心。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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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1 16:4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220
  •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若您兒子有受傷,原則上醫藥費用雙方都有可能可以向對方求償,但詳細情形必須要看雙方責任比例,不是單純誰損失比較大或是受傷比較嚴重就只能任由對方「獅子大開口」,對方仍需提出醫生的診斷證明等相關事證才能請求合理的賠償金額。

     

    2.一般來說這種案件比較少是只有一方有完全責任而且要單方面全額賠償,就算您是過失責任比例比較高的人,若對方也有過失,就能主張「與有過失」,也就是賠償金額也要扣掉對方自己也有錯的部分,但能不能主張以及怎麼主張建議還是讓專業律師瞭解案件詳情後並幫您分析會比較好。

     

    3.為了避免在繁雜的程序中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忙中有錯」,造成「啞巴吃黃蓮」的結果。建議還是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處理方式,給予自身案件方向,才不至於一直處在氣憤又徬徨無助的狀況。這方面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為您做出通盤性的考量,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底下是我們過往的處理經驗以及總結文章,您可以參考看看,也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工商時報的獨家專訪報導】

    https://www.wingverse.com/small-livelihood-cases/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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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1 16:4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722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因為小孩還未滿12歲,只是兒童,不會有刑事責任。更不會有前科

    2、但對方父母可以對您跟先生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連帶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

    3、不過,您也可以主張對方小孩與有過失,主張過失相抵,減少賠償金額。

    4、因為對方仍無法估算具體金額,您不需要全盤接受,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避免遭對方家長獅子大開口。

    5、本律師擅長處理此類案件,如果需要協助,或者不知道怎麼蒐證自保,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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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1 20:5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63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倘您小孩有故意或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雖其未滿14歲在刑法上不罰,惟在民事上法定代理人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且倘係侵害身體權,受害者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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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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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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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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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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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711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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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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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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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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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62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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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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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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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15 15:4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52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首先,會議紀錄中提到的心理治療、精神賠償、時間成本等相關費用,應視傷者實際情況及其所需而定,不能一概而論。若對方有相關的支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其次,您可以在修正會議紀錄時,明確指出對方與您兒子的嬉鬧行為並非單方面的,對方也曾拿紙做成棒子打擊您兒子。而您兒子的踢擊行為並非故意傷害,而是在自衛過程中所造成的結果。

    最後,建議您在進一步處理此事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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