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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肇逃事宜,警方多久通知

  • Fo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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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9 00:44 最後編輯日期:112-11-09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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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好

    已經四個月了

    日前我行經一條大路口

    那要過一條十字路口時

    因為一些原因 我不確定到底燈號是怎樣

    我就騎過去

    那我是南北向行駛 東西向有一台機車在待轉區剛起步

    我當下就閃過他但我和他距離很近 不過我確定我沒有撞到他

    但沒有回頭確認他怎麼樣

    稍微停頓一下

    我就繼續往前騎了

    目前離當時已經四個月

    想請問如果有怎麼樣的話警察通常還有可能這麼久還沒來找人嗎

     

    另外

    我過幾天有查警廣有發現同一天同一個地點有一個紀錄

    但時間我確定跟我經過的時間差了至少40分鐘

    我有電話問過警察 他們是說應該不是我

    但還是有點擔心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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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9 00:50 最後編輯日期:112-11-09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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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辯護,刑事辯護勝訴320件以上,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一、不太可能這麼久。

    二、依我查得的起訴書,從肇逃日期到起訴日,四個月左右的時間都可以偵查終結了。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3號起訴書。如果有報案不太可能四個月了都沒通知你。

    三、不用太擔心。

    四、如果你有收到警察的通知書再約時間諮詢及委任偵查中辯護人即可。

     

  • Fo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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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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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俊鑫律師 ... (恕刪)

    謝謝您 我是有電話詢問過多次

    跟親自到警察局一次 但只是沒備案

    目前有問的都是說應該不是我

    不過自己一直很內疚

    祈禱對方都沒怎樣

    我也很願意負責 只是擔心後面的法律問題

    有問題再找您

    謝謝您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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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9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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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如果擔心,可以想辦法找尋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

     

    2、一般來說過這麼久可能不會有事

     

    3、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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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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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人受傷之必要性?倘無人受傷,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最後,偵查不公開,就偵查相關時程並無法得知,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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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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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監視錄影器,通常很快就會通知到案。

    2、目前就是等通知,如果確實有造成車禍事故,就是認罪請求從輕處遇並與被害人和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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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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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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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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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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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您且有被拍到的話,對方去報案也會有監視器畫面,應該會通知您過去做筆錄。如果已經打去事發地點的轄區派出所或著分局詢問過都沒有問到是您的話,可能就與您無關。若您還是擔心,或有其他疑問的話,可line詢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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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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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對方受傷與否會影響肇逃處罰的程度,故仍須要釐清完整事實才能給予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案,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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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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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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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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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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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1-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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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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