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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三兄弟分別持有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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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4-20 22:5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父親於91年死亡並辦理繼承房屋三兄弟分別持有,93年其間二弟因要申請貧戶,要求過戶於我與三弟,過戶代書有買賣方式過戶,又於96年三弟說要將房屋過戶給我,過戶代書又用買賣方式過戶至我名下,都是使用假買賣方式,沒有付款給兩個兄弟,請問這樣父親留下的房屋是否屬於繼承?

     

    您好!

    登記給三兄弟共有時才是繼承,後續再移轉二次可能是贈與或借名登記,需依移轉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意來認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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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2 22:5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8006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繼承係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倘當初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即已發生,與繼承人如何處分繼承遺產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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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繼承係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倘當初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即已發生,與繼承人如何處分繼承遺產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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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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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繼承係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倘當初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即已發生,與繼承人如何處分繼承遺產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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