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法第120條: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提出準備書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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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1-1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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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準備程序庭在於證據釐清及有無聲請調查之必要性?以及兩造就爭執及不爭執事相闡明;言詞辯論係兩造就本件爭點攻防,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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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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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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