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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法律依據 , 不用繞一大圈訴訟(房客告我方 , 我方再告C拖車公司)

  • Art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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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2 11:54 
  • 文章人氣: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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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 我方是倉庫房東 , 我方與房客簽約服務項目, 除了理貨及倉庫服務之外, 還有國內運輸。但是國內運輸 , 是我再轉包給 C拖車公司。

    C拖車公司 運送我方房客貨物途中 , 發生車禍 , 造貨物全損 ,我方房客找了公證行做公證  C拖車公司當時陪同, 同時有警察局車禍報告。是C拖車公司自撞。

    C拖車公司與我方房客 就和解賠償金額 談不攏。我方房客堅持向我方提告索賠。 由於我方房客與C拖車公司無契約關係。是我方跟C拖車公司有契約關係。 而且當時叫車 也是由我方房客向我方叫車。我方再向C拖車公司叫車。

    請問 我方有沒有法律依據 , 請求法官 要求我方房客直接告C拖車公司  , 而不用繞一大圈 (房客告我方 , 我方再告C拖車公司) 。 

    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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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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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7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三方契約內容為何?以及契約當事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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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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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04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客可以依據侵權行為直接向拖車公司求償。

    2、也可以由您把權利轉讓給房客,由房客向拖車公司求償。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或是撰擬書類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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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2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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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2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尚須檢視完整事實才能提供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案,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無故受牽連被求償,律師協助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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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損害賠償,律師協助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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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糾紛遭訴,律師協助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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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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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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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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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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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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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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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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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23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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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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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2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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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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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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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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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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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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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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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0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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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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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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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3 13:18 最後編輯日期:113-03-1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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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1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受僱人」如何認定?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依此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民事裁判)。但民法第188條的「受僱人」,是否須符合民法第482條之僱傭關係呢?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參照)。
    2. 。此所謂監督,係指對勞務之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之一般的監督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意旨參照)。
    3.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受僱人係利用僱用人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不法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該不法行為乃僱用人事先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其內部監控制度加以防範,且僱用人在經濟上恆比受僱人具有較充足之資力,令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可使被害人獲得較多賠償之機會,以免求償無著,有失公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4.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5. 至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則係僱用人之免責要件,僱用人如欲免其責任,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
    6. 又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僱用人與侵害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受僱人既已侵害他人權利,即推定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有過失。僱用人為免除其賠償責任,則應依同條項但書規定,證明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證明其選任監督之過失與損害發生無因果關係,亦即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再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其所應注意之範圍,關於選任方面,著重於受僱人之技術是否純熟,性格是否謹慎精細;而關於監督方面,則在於受僱人職務之執行,是否已提示其應注意事項,有無派員督導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參照)。
    7. 閱讀本章後,若仍存疑惑,歡迎來電交換意見,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8.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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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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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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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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